本服务条款与条件构成“公司”与“客户”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如公司提供服务并出具载有适用于该等服务之条款与条件的文件,则该等其他文件所载的条款与条件适用于相关服务。
1. 定义
“公司”是指 Baylink Shipping Inc. 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代理人和/或代表。
(a) “客户”是指公司为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实体,以及该客户的委托人、代理人和/或代表,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进口商、出口商、承运人、担保权人、仓储经营者、买方和/或卖方、托运人代理人、保险人和承保人、散货代理人、收货人等。客户有责任向上述所有代理人或代表告知并提供本服务条款与条件的副本。
(b) “文件资料”是指直接或间接从客户处收到的所有信息,无论其为纸质形式还是电子形式。
(c) “海运运输中介”(OTI)包括“海运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
(d) “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卡车运输人、货车运输人、驳船运输人、货运代理、OTI、报关行、代理人、仓储经营者,以及受托负责货物运输、陆运、操作、交付、仓储或其他处理的其他人员或机构。
2. 公司作为代理人
公司作为客户的“代理人”,负责办理货物报关申报与放行、后续报关服务、取得出口许可证、代表客户提交出口和安全文件、与政府机构进行其他往来,以及在国内或国际范围内安排运输服务或其他物流服务;但在上述活动中,公司不以承运人的身份行事。
3. 索赔和诉讼时效
(a) 除非适用特定法律或国际公约,客户因实际或潜在损失向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引发索赔的事件发生之日起 90 天内由公司收到;未及时通知公司的,可构成公司对客户提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完整抗辩。
(b) 针对公司的所有诉讼必须在下列期限内提起并向公司完成合法送达: (i) 因海运产生的索赔,自损失之日起九(9)个月内; (ii) 因国内机动车承运运输经纪服务产生的索赔,自损失之日起九(9)个月内; (iii) 因航空运输产生的索赔,自损失之日起九(9)个月内; (iv) 因准备和/或提交进口报关单产生的索赔,自该报关单结算之日起 75 天内; (v) 其他任何类型的索赔,自损失或损害发生之日起九(9)个月内。
4. 对第三方、路线及第三方服务不承担责任
除非第三方是根据客户明确的书面指示聘用的,公司将在选择第三方以及选择货物操作、运输、清关和交付所采用的方式、路线和程序时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公司告知客户已选择某一人员或机构为货物提供服务,并不构成公司对该人员或机构将提供该服务的保证或陈述。公司不对该第三方及其代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也不对货物处于第三方或第三方代理人保管或控制期间发生的任何延误或损失负责。与第三方行为有关的索赔应仅向该第三方及其代理人提出;在该类索赔中,公司将向客户提供合理协助,但客户应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成本。
5. 报价不具有约束力
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费用、关税税率、运费、保险费或其他费用报价,仅供参考,并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变更。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按照报价中列明的具体费率或金额处理或运输该批货物,并且双方已就处理或运输费用的付款安排达成一致,否则任何报价均不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6. 依赖客户提供的信息
(a) 客户确认,其必须审阅提交给 U.S. Customs & Border Protection、其他政府机构和/或第三方的所有文件和申报,并应立即告知公司任何申报或代表客户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存在的错误、差异、不正确陈述或遗漏。
(b) 在准备和提交报关单、出口申报、申请、安全申报、文件、交付指令和/或其他所需数据时,公司依赖所有书面或电子文件以及客户提供的全部信息的准确性。客户应合理注意以确保所有信息准确,并应就因客户未披露信息,或客户及其代理人、代表或承包商作出公司合理依赖的不正确、不完整或虚假陈述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责任或损失,对公司进行赔偿并使公司免责。客户同意,其负有确认并披露进口、出口或办理货物入境所需全部信息的积极且不可委托的义务。
(c) 客户确认,对于交付给船公司的所有货物,客户必须使用经校准并经认证的设备取得经核实的重量,并确认公司有权依赖该重量的准确性,并可作为客户代理人在该重量文件上共同签署或背书,以向船公司提供经认证的重量。对于客户或其代理人、承包商提供的、公司所依赖的任何不正确或有疑问的重量陈述所导致的索赔、损失、罚款或其他成本,客户同意赔偿公司并使公司免责。
(d) 客户确认,若其拟交付危险品,必须提前告知公司,并应遵守所有联邦及国际危险品法规。
7. 向第三方申报较高价值
货物被交付给的第三方可能会限制其对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公司仅在收到客户具体书面指示,并且客户同意支付相关费用后,才会申请超额价值保险或责任额度。在没有书面指示,或第三方拒绝接受较高申报价值的情况下,公司可自行决定将货物交给第三方,并使货物受该第三方的责任限制和/或服务条款与条件约束。
8. 保险
除非客户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购买保险,并且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客户确认,公司没有义务代表客户购买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应支付所要求保险的全部保费及相关成本。
9. 免责声明;责任限制
(a) 除本服务条款与条件明确规定的内容外,公司不就其服务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b) 客户可通过申请货物损失或损坏保险,并同意支付保险费用,获得最高不超过货物实际价值或申报价值的保险保障;该申请必须在公司为相关交易提供服务前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
(c)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的责任限于以下范围: (i) 对于非海关业务相关活动引起的索赔,每批货物或每笔交易为 50 美元;或 (ii) 对于与“海关业务”相关活动引起的索赔,每份报关单为 50 美元,或客户就该报关单向公司支付的报关服务费,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d)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间接、后果性、附带性、法定性或惩罚性损害承担责任,即使公司已被告知可能发生该等损害;公司也不对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e) 对于国内运输,公司不对机动车承运人未维持保险负责,也不对承运人向公司或客户提供的、证明该保险保障的任何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10. 代垫款项
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向客户提供信用额度,客户必须预先支付所有费用。公司就某一具体交易向客户提供信用,不应被视为公司放弃本条规定。
11. 赔偿与免责
客户同意就因客户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和/或客户的任何行为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责任、罚款、成本、处罚和/或律师费,对公司进行赔偿、抗辩并使公司免责,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或其代理人、代表提供的不准确报关、出口或安全数据违反任何联邦、州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客户还同意就公司日后可能因该等索赔而承担、遭受或被要求支付的任何责任、损失、损害、成本、索赔、处罚、罚款和/或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赔偿公司并使公司免责。如果有人对公司提出索赔、诉讼或法律程序,公司应通过客户留存地址以书面邮件通知客户。当公司根据海关法规,在判断客户故意利用公司欺骗美国政府或对美国政府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后,终止或取消代表客户时,上述赔偿和免责还包括公司因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报告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索赔和成本。
12. 货到付款或代收款货物
对于与“货到付款(C.O.D.)”货物、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或保付支票、信用证及其他类似付款文件,或收款指示有关的书面指示,公司将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但如果银行或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公司不承担责任。
13. 追收费用
在任何涉及客户欠付公司款项的争议中,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全部追收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以及按年利率 15% 计算的利息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以较低者为准;除非公司同意较低金额。
14. 一般留置权及出售客户财产的权利
(a) 对于客户的任何财产及相关文件,只要该等财产或文件进入公司实际或推定的占有、保管或控制范围,或处于运输途中,公司即对其享有持续留置权;该留置权在交付后仍然存续,用于担保客户就提出留置权的货物、之前的货物和/或两者欠付公司的所有费用、支出或垫付款。公司代客户垫付的关税、运输费及相关款项,视为公司代表客户以信托方式支付的过付款项,公司仅作为客户的支付通道。
(b) 公司应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拟行使留置权、准确的欠款金额以及任何正在产生的仓储费或其他费用;客户应将公司的权利和/或行使留置权的情况通知所有对其货物有权益的当事人。
(c) 客户在收到留置权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提供即期现金或即期信用证,或者在欠款金额存在争议时,未提供以公司为受益人、金额等于全部欠款总额 110% 且保证支付欠款及已产生或将产生的全部仓储费的可接受担保,公司有权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或拍卖方式出售该批货物;出售后剩余的任何净收益应退还客户。
15. 无义务为客户保存记录
客户确认,根据修订后的《关税法》第 508 和 509 条(19 USC 1508 和 1509),客户有义务并单独承担责任,保存美国海关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全部记录。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公司仅保存法律或法规要求其保存的记录,不作为客户的“记录保管人”或“记录保管代理人”。
16. 获取约束性裁定、提交抗议等
除非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且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公司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海关放行前或放行后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约束性裁定、通知清算、提交申请和/或抗议等。
17. 无义务确定许可机关或取得许可证
除非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且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公司不负责确定许可机关,也不负责取得与从美国出口或向美国进口有关的任何许可证或其他授权。
18. 无义务作为交易一方
除非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且公司官员以书面形式同意,公司不应被视为该交易的一方,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卖方、买方、进口商、进口记录人或出口商;公司不承担与向美国出口或向美国进口货物,或与此相关的交易所附带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9. 提单的制作与签发
如果公司制作和/或签发提单,客户或其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供识别货物所需的唛头、包装件数、数量、重量和货物表面状况。除非客户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特别要求,并且客户同意支付相关费用,公司将在任何提单或运输文件中依赖并使用客户提供的信息。
20. 除非书面签署,不得修改或修订
本服务条款与条件只能通过客户与公司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修改、变更或修订;任何一方试图单方面修改、变更或修订本条款的行为均属无效。
21. 公司报酬
公司服务报酬计入公司为运输和处理货物而选择的所有承运人和其他机构的费率及费用之外,并且另行收取;该报酬不包括公司从承运人、保险人及其他人员处就该货物收到的任何经纪费、佣金、股息或其他收入。对于海运出口,经客户要求,公司应提供所收取费用构成的详细明细,以及与该等费用相关的每一份重要文件的真实副本。如果公司就客户欠付的款项向客户追收或提起诉讼,并且公司追收成功,客户应支付追收和/或诉讼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
22. 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公司或其分包商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公司在协议项下的责任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或者发生损失、损害、延误、错误交付、未交付或不履行,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i) 天灾,包括洪水、地震、龙卷风、暴风雨、飓风、断电、流行病或其他严重健康危机,或其他自然灾害; (ii) 网络安全事件,包括网络中断或攻击;(iii) 战争、劫持、抢劫、盗窃或恐怖活动;(iv) 运输工具发生事故或性能恶化;(v) 禁运;(vi) 内乱或暴动;(vii) 货物的缺陷、性质或固有瑕疵;(viii) 客户、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对货物有利益的人作出的行为、违约或不作为;(ix) 任何政府或其机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行为,包括拒绝或取消任何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必要许可;或 (x) 罢工、停工或其他劳资冲突。在此情况下,公司保留提前一日通知并根据提供所需服务的需要修改任何关税或协商确定的运费或物流费率的权利。
23. 可分割性
如果本条款的任何段落和/或部分被认定为无效和/或不可执行,本条款的其余部分仍保持完全有效。公司通过行为或其他方式放弃本条款任何规定的决定,不应被视为继续或进一步放弃该规定,也不应被视为放弃或使其他规定失效。
24. 适用法律;同意管辖与审判地点
本服务条款与条件以及双方关系应按照纽约州法律解释,但不适用法律冲突原则。客户与公司:
(a) 不可撤销地同意接受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纽约州法院的管辖;
(b) 同意与公司所提供服务有关的任何诉讼只能在上述法院提起;
(c) 同意上述法院对其行使对人管辖权;以及
(d) 进一步同意,任何执行判决的诉讼均可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提起。
© Approved by the National Customs Brokers and Forwarders Association of America, Inc. (Revised 9/2023)